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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人怕担责?2021年1月1日实施的《民法典》为你撑腰!
文章来源: 转载自青树应急科普  发布时间:2021-11-05  浏览:1226

身为急救人员,每次在外培训时,最不愿意听到这样一种说法:我知道急救有用,但是我就算是学了也不敢用,我怕被患者讹到。所以,还是不学算了吧……”。遇到这种说法,我们一般都是耐心劝慰:我理解你的担心,我们不是让你学了急救没事就站在闹市街头,盯着谁倒下去冲过去当英雄;而是希望你学了急救之后,能够呵护好自己的家人。所以,一个家庭,至少应该有一个人懂急救知识、会急救技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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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又说回来,其实见义勇为救路人,根本不用担心被讹到。早在2017101日实施的《民法总则》184条中就明确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民法总则只是编纂民法典的一个过渡,20205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自20211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同时废止。 新颁布的民法典,全文沿用了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四条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。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、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,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。法治社会,就算成为被告也是很正常的事,最终要以法律依据判定输赢。既然法律明文保护施救者,所以,怕好心救人反被讹纯属多余的担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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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,并没有说跟刑事责任不相干。有法律专家提醒:如果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死亡或者遭受重大身体损害的,虽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由于具有违法性,救助人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上的“过失致人死亡罪”、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。

举个例子说,A本意救助被毒蛇咬伤手臂的B,本来应该帮助送B去医院或者帮助清洗伤口;但却未经乙同意,主观臆断地想“丢卒保车”、操刀将B的整个手臂砍掉。在这个例子中,AB的重伤有重大过失,明显违反了基本常识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,则可能涉嫌“过失致人重伤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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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虽然有法律撑腰,但是我们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,仍然需要谨慎行动,不能有明显违反基本常识的重大过失。在实施高度危险的救助行为时,也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能力,避免对自身、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额外损害;此外,也要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,尽量采取合理的救助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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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如何把握自己的行为尽量合理、不至于出现重大过失呢?我个人认为你的救助行为不专业没关系,不能要求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具备精湛的救人专业技能。但是,你的救助行动不能明显违反基本常识:你的救助行动必须是一般人普遍认为可行的、而不是一般人普遍都认为是错误的方法;你的救助目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、不能是主观臆想。所以在社会上普及正确的急救培训非常重要。还是希望每一个普通公民,不管是为了自己、为了家人,还是为了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的生命,都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加急救培训,学习急救知识、掌握急救技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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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医院分站:王娟   转载自青树应急科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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